公司的分支机构即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
公司的分支机构即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根据规定,设立分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哪些分公司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撤销分公司的,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二.注销登记程序:
1.自做出注销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3.清偿分公司债务,到税务部门办理完税证明;
4.填写注销登记申请书,提交登记文件、证件,按约定日期领取核准通知书。
三.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解散决定;
3.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4.清算组织成立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的报样;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营业执照正、副本
关于公司注销的相关信息:
在公司注销之前,首先要做清算,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公司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公司清算因清算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分,例如公司因破产而清算,适用《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公司因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责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适用《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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