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许可项目名称:(食品生产许可)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 三、申请主体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五、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管理权限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按照《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下放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管理权限的公告》(2015年 第58号) ,省局对部分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调整下放,调整下放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事项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申请——资料审查——行政受理——审核(现场核查)——行政审批——社会公告——制证发证。 七、办理时限 (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其中,受理告知时限5日,现场核查时限10日; (二)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四)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五)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六)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提交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七)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八、联系电话 0851-86987163,86987166,86987168,86987170。 九、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办理地点 贵州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贵阳市遵义路282号(原贵州省展览馆);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三楼B区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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